7月1日,沈阳市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6月29日,《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发布,7月1日开始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根据方案,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
从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的具体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将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同时纳入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经办力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对内部机构、人员、信息等进行必要整合,集中统一经办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事务。
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