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纪律比作一把尺子,那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这把尺子上的四种刻度,不同的问题对应相应的刻度和处理方式。四种刻度致力于“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最终达到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目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严管就是厚爱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拦河坝’;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防止党员干部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坝’;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则是防止党员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的第三道‘坝’。只有筑好这三道坝,第四种形态的‘极极少数’才能实现。” 在3月21日召开的河北省成安县纪委全会上,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赵太魁用“三道拦河坝”阐述了自己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 正如其所言,“四种形态”层层递进、层层设防,背后有着完整的逻辑体系,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核心要义。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一个“让”字表达着希望和要求,说明“四种形态”的运用需要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切实实挺纪在前、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从“常态”到“大多数”,从“少数”到“极极少数”,在具体实践中,一个个问题究竟应该对应哪个刻度,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都能找到答案。与此同时,问题性质、情节及当事人态度等亦是考虑因素。 前不久,青海省纪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依纪从重处理;对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问题的,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2015年5月4日,江苏省盱眙县政协原主席赵长桂“主动”到市纪委“交代问题”。但他此前已与相关行贿人数次“开会”,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直到被立案审查后还百般狡辩,对抗组织调查,最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犯了错误的干部,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让他把病治好。但对于赵长桂这样交代问题藏头护尾、避重就轻、打“擦边球”,企图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分子”,必须依纪依规从重从严查处。 全面从严,违纪必究 3月25日,山西省纪委对太原市阳曲县委原书记吕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吕荣长期参与迷信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收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6.97万元。 据了解,当地纪委在已经掌握其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吕荣谈话,希望唤醒其党性观念和党规党纪意识,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 但吕荣始终对组织的挽救不以为然,仍心存侥幸、执迷不悟,甚至通过串通造假、转移赃款、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妄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放弃了组织多次给他主动谈清问题的机会,完全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品格。吕荣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 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前面的网织得越来越密,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此类悲剧反复上演。 “厚爱”的前提是“严管”。实践“四种形态”,重点在于违纪必究,就是要把“全面”、“从严”体现在从破纪之初到立案审查的全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极极少数”是我们的工作目标。通过层层“过筛”,在前三种形态的综合作用下,才能最终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人越来越少。但这绝不意味着现在就只能处理“极极少数”,更不能将其曲解为“抓小放大”。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要突出惩治重点,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 “然而在基层实践中,不想管、不敢管的不良风气在一些地方仍有市场,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徽省合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汪学致认为,要警惕有人以“常态”和“大多数”为借口,处理问题干部时打折扣、搞变通,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严重违纪问题作为轻微违纪行为“一化了之”的倾向。 准确量纪,惩前毖后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提供了明确的戒尺。 “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湖北省随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正祥说,“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 对于各级纪委而言,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进一步深化“三转”,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纪在法前”体现在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各个环节。既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决不能对小错视而不见。 汪学致认为,对于问题线索一定要按照纪律审查的要求深入研判,以严细深实的作风全部核查到位后,视其问题性质、情节及当事人态度,严格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这在客观上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各地也在探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四种形态”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提供客观保障。据山东省枣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高一介绍,当地通过交叉执纪审查和处分决定落实机制等制度设计,来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管理,避免处理结果畸轻畸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