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小东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时间:2017-04-06 14:21来源:未知 点击: 次
为保证本溪市明山区小东沟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本溪市明山区小东沟改造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本政办发〔2014〕28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4216元/平方米(含装饰装修)标准予以补偿。
二、核定安置补偿房屋面积
因《本溪市明山区小东沟改造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本政办发〔2014〕28号)中安置补偿房屋面积的核定标准参照的是《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确定安置补偿房屋的核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三、奖励补助机制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集体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的货币奖励。(详见小东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集体搬迁奖励范围)。
3、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4、临时安置费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每平方米12元/月为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5、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1000元。
6、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的迁移补偿。
四、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实行市场化“团购”,由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团购”房源采取就近的安置方式,通过住房“团购”,更好地解决棚改居民安居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缩短安置周期。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坚持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必须“团购”住房;对不是唯一住房的,坚持社会住房保障和改善住房需求的原则,鼓励参加“团购”。被征收人“团购”住房的,同时享受本政办发〔2015〕37号、本政办发〔2015〕5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征收未经登记建筑
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2013年1月 11日前建设的按照《本溪市明山区小东沟改造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本政办发〔2014〕28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2013年1月11日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
六、签约期限
2016年3月14日—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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