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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简介

 

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明山区的国家权力机关。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区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五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区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指导人大代表联组开展工作活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