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规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案 例
庞某,某县区派出所所长高某原司机。2009年12月,庞某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派出所所长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张某违规办理超生儿童登记落户,非法收受张某5000元。2011年4月20日,庞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3.评 析
本案中,庞某作为派出所所长高某的司机,借外界熟知自己是高某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利用高某身为派出所所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亦因为高某职位影响力,为请托人违规办事,此种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故庞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关 键 点
哪些人可以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
这些人应当是: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