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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威宁营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17-04-06 14:36来源:未知 点击:

 

      为确保威宁营村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现地区实际,对《太子河新城威宁营村征地搬迁实施方案》(本明政发〔2012〕7号)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为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威宁营村1至6组。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8.5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及村集体资产分配。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费及村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由被征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讨论决定。
(二)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办理参保。
五、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4)。本标准未含的参照本市其他地区的行业标准执行。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茬补偿,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设施农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根据征地范围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补偿安置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有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核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3650元/平方米(含装饰装修)的货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价款给予补偿。
(四)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365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位于本溪市明山区威宁营村。
2.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一类户型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二类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三类户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实际发生的面积差返还或补交差价款。
(五)具备分户条件的房屋,只允许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只享受一个房屋的签约奖励面积及集体搬迁货币奖励。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各项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低保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划定集体搬迁范围(详见本溪市明山区威宁营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搬迁奖励范围),在集体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五)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腾空房屋验收之日起每半年发放一次,过渡期不超过27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20%。
(六)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1200元。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除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 货物搬运以及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
2.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征收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停产停业期限按6—12个月计算。
(四)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5平方米签约奖励面积。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十、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偿
(一)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无产权产籍房屋,2010年3月2日前建设的,按照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一户一宅”房屋的安置。本村村民具备分户条件且无售房历史行为,只有现在唯一住处的被征收人的房屋,经调查核实确认后,给予一个一类户型建筑面积47平方米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不足47平方米的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收取差额面积款,超出47平方米的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十一、腾空房屋的验收及安置顺序号的确定 
(一)房屋腾空要求及验收程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0日内腾空房屋。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保持房屋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门、窗、炉灶、暖气等物品,被征收人要按时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房屋腾空后,原房主应立即找房屋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并发放搬家顺序号。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家后30日内,持《威宁营村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腾空验收单领取货币补偿款。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协议顺序号加上搬家顺序号之和除以2,得出安置顺序号,按照安置顺序号,在同类户型中选择回迁房屋。如果遇到选择相同户型,安置顺序号相同的回迁户,则以搬家顺序号在前为先。对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或搬家的,以现场分段抽取顺序号为准。
例:(协议顺序号1号+搬家顺序号31号)÷2=安置顺序号16号。
十二、安置房屋分配方法
    统一安置楼栋,单元立体分配。
十三、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1. 签约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
2.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十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征地补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高台子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土地整理局为主管单位,国土资源局明山分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公安明山分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等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补偿组织分工。高台子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区土地整理局负责组织协议签订、房屋验收及房屋拆除等工作;国土资源局明山分局负责办理征地相关手续等工作;区城建局负责对有产权产籍房屋及抢建房屋的认定工作;区农发局负责指导集体资产分配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林木补偿指导及办理林地补偿手续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对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安置的相关手续等工作;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工作;公安明山分局负责户籍认定、无档案房票鉴定、安全保障、打击“房倒”和暂住人口的清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调度拨付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抢建、抢种、抢栽的防控及依法拆除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五、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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