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峪北山上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17-04-06 14:38来源:未知 点击:

 

       为确保峪北山上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
    根据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2015—250号拆迁范围图,具体范围是: 东临凤凰山公园,南临成德嘉园,西临小堡货场,北临绿地山水城。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8.5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应当将不少于的8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不得超过20%;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办理参保。
五、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2、3、4)。本标准未含的参照本市其他地区的行业标准执行。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茬补偿,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设施农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在征收区域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为3750元/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1.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核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补偿标准核算的补偿价款,作为货币安置价款。
(2)被征收人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实行市场化“团购”,由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
① 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③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2.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新型货币化安置标准结算差价。
(1)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绿地山水城和成德嘉园小区。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方面按照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标准执行。
(四)有合法产权产籍的被征收人搬迁时各项补助及奖励。
1. 临时安置费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每平方米11元/月为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不超过27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2. 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1000元。
3.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的迁移补偿。
4.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划定集体搬迁范围(详见峪北山上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集体搬迁奖励范围),在集体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除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 货物搬运以及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
2.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征收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停产停业期限按6—12个月计算。
九、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偿
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无产权产籍房屋,2007年7月6日前建设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奖励200元/平方米;2007年7月6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建设的,按照建造成本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2015年12月16日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明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
十、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弃管公有住宅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权接收手续,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承租人无能力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十一、腾空房屋的验收及安置顺序号的确定 
(一)房屋腾空要求及验收程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保持房屋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门、窗、炉灶、暖气等物品,被征收人要按时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房屋腾空后,原房主应立即找房屋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并发放搬家顺序号。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家后15日内,持协议和房屋腾空验收单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购房资金证明。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协议顺序号加上搬家顺序号之和除以2,得出安置顺序号,按照安置顺序号,在同类户型中选择回迁房屋。如果遇到选择相同户型,安置顺序号相同的回迁户,则以搬家顺序号在前为先。对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或搬家的,以现场分段抽取顺序号为准。
例:(协议顺序号1号+搬家顺序号31号)÷2=安置顺序号16号。
十二、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开始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十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一)成立征地补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明山区人民政府作为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补偿组织分工。明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签订协议、补偿款发放及回迁安置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相关手续、组织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及进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等工作;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证房屋及产权证的认定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收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安置的相关手续;市审计、财政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区综合执法局做好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与区信访局共同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四、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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