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区养禽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到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后,要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认定程序
(一)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出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三)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或省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疫情时,区、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追溯,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财政、科技、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失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禽散养的,将病禽据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区域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禽、被扑杀禽类及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区人民政府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五)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禽(鸽)类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检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疫情发生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应急处理过程和存档,并报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区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关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并且安全的区域。
要做好如下物资储备:
(1)防护用品:连体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胶靴、防护鞋套等。
(2)免疫、监测器材:疫苗、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试管等。
(3)消毒药品器材:消毒机、消毒药等。
(4)封锁、扑杀物资:高强度塑料袋、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疫区的所有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受威胁区的强制免疫费用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人员保障。
1、各镇、街要组建突发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职业兽医、公安、工商、卫生人员等组成。
2、在特殊情况下,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可跨区域调度各镇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3、各单位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