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12 17:39来源:未知 点击: 次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区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三)依法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管;负责对全区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四)负责全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各类事故统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报告。
(六)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监督检查、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单位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挂明山区煤矿安全局牌子,内设明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和明山区职业卫生监督所两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25.1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9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125.1元,包括: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9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5.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9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5.1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9万元。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万元,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9.8万元。
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8.3万元,包括:行政运行91.2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83,煤炭安全0.2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6.99万元,包括:住房公积金6.99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6.9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7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0.33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
公务接待费0.3万元。
明山区安监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收入为125.1万元,同比减少9.5万元,下降7.08%。主要是因为缩减支出。
明山区安监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支出为125.1万元,同比减少8.5万元,下降6.40%。主要是因为缩减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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