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的监督司法机关有关规定,今后,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司法事项,常委会可开展专题询问。对特别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等,司法机关应及时书面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北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做了大量探索,但也存在“主动监督意识不强,有效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权威不强”等问题。与此同时,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依然突出。 对此,近日通过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广义上的司法机关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等开展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等。 规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应将多种事项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活动中的重大违法事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情况等。 (选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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